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漯河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具有稳定合法经济收入来源,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主缴存者,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自主缴存者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漯河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地或外地户口簿及复印件(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在我市的就业证明或住证);

4、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

第五条  自主缴存人开户后又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自由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或继续自主缴存。选择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不再适用本办法。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自主缴存者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七条  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或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第八条  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0日前足额缴存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专户。

自主缴存人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四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条 自主缴存者符合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者符合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者在贷款未结清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逾期不还贷款的,视为违约,管理中心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依法收回贷款或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加收违约金。。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