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

为推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及个人立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漯河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在职职工工资表;  

5、缴存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设立职工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缴存网点或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跨管理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2008年前开户的职工,提供《漯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表》并加盖转出转入单位行政印章;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2、跨管理部转移:职工提供转移合户表-原单位所属的业务网点或管理部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2、需要办理集中封存的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银行回单;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审核-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根据银行回单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七)缴存比例的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均不得低于5%。  

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材料-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不得低于每年中心规定的标准,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区管理部,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2、基数变更表电子档一份。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缴存网点或县区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网点或县管理部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提取条件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2)到高校上学的; (3)离职的;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

7、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办理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三、六项不需要)、本人中行、建行、工行有效储蓄卡(折)、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相应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及复印件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造房屋预算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土地证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证明及复印件、施工单位出具的房屋预算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必须达到一半以上且需中心人员现场勘查,出具勘察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金领取证、退休工资审批表、组织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退休手续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上名字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需要单位出具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除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到高校上学的,提供入学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职的需提供: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九种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应提供:

(1)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医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2)出院结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需经医保部门报销);

5、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1)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余额表(10天以内有效);

(2)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贷款余额表(10天以内有效)。(偿还建行公积金贷款的还需办理公积金还款专用卡)

7、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提供调动手续(行政关系或工资转移证明、外地市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满一年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只可提取上一年度租房金额):

①漯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支付房租租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声明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只可提取上一年度租房金额)

①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东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③出租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④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声明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房证明(查询结果一周有效)。

注意事项:

1、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提取申请人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最高额为上一年实际发生的房租租金,但不超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2、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为:未婚职工360元/月,已婚职工700元/月。但不超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遗产继承公证书一份(内容需包含公积金继承)。

(三)申请时效: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从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从过户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3、九种重大疾病职工申请时提供的费用清单时间至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办理流程:

职工持要件材料到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各县管理部→窗口受理并审核→打印支取单→转入职工的银行存折或卡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办理场所: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中心窗口或各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