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督办制度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文、上级交办事项、信访事项、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务督办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各科室部为事项的承办部门(下称承办部门)。

三、办公室负责协助中心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工作,在有关事项的督办检查中,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搞好促办、交办、协办与检查落实。

四、办公室必须根据交办事项规定的时限、重要程度对承办部门明确提出承办要求,并切实做好督促办理工作。对紧急事项实行专项跟踪督办,对重要事项重点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办公室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落实情况或其他有关问题。对紧急或特别重要的事项,经催办仍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六、承办部门对于交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即时退回交办的部门或领导,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延积压,耽误事项的办理。

七、工作任务的督办方式有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等。办公室根据督办事项的重要性、紧急性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督办方式,并认真做好督办记录,以备核查。

八、工作任务的督办时限

(一)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如期完成;

(二)未明确时限要求的,根据承办事项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日常工作中的政策条文解释,答复来文来电咨询,事务性批复、函复,草拟报告、请示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在三日内办结;不完全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或征询意见的,一般在七日内办结,并书面反馈;

2、一般信访事项,事务性调研任务一般在七日内办结;

3、法规规章起草、综合性调研课题、向上级部门的综合汇报材料等工作量较大,涉及面较多的事项,一般在两周内办结。

(三)不能按上述期限完成的,应在承办期限到期前至少提前一天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顺延办理时限,提出加快办理措施,并及时向批办人或来文单位反馈。

(四)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牵头、主办部门对配合、协办部门负有催办责任,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凡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督办事项,应注意上下沟通、左右配合、有主有从,共同完成督办检查事项。

九、奖惩

承办部门两个月内(以交办时间为准)累计有2宗以上(含2宗)交办公文、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的,承办部门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作出检讨。

督办部门没有做好事项督办工作,造成重要政务延误的,督办部门责任人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作出检讨。

对在督办检查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拖延不办、无理拒办、延误时间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