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应坚持:(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才能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暂缓处罚;(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包括:

(一)备案程序

按照《漯河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到市优化办登记备案。

(二)立案程序

对有条件而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报主管主任审查,主管主任签字同意后予以立案。

(三)调查程序

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对批准立案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单位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水平、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金额等。

(四)限期整改程序

对有条件经多次督促仍未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发出《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对经多次督促仍拒不缴存所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发出《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限期补缴所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限期整改时间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     

(五)告知程序

对在指定期限内仍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由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制作《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单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程序

单位可在收到《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内向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提出听证要求,由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确定进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要求听证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统一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由城区管理一部县管理部主持召开并制作听证记录,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备案,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并通知被处罚单位。

(七)处罚程序

对于收到《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既未履行又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者提出陈述或申辩没有被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采纳的单位,由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将该单位案卷资料整理,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查。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需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城区管理一部或县管理部将该单位案卷资料移交执法室,由执法室制作《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单位。

(八)备案及公告程序

根据《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执法室应到到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手续,并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九)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缴存所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或逾期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执法室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范要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文书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由执法室保管。(一)所有的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到单位,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公正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直接送达是指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被处罚单位,由对方签收送达回证后生效。公正送达是执法人员和公证处人员一起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罚单位,并予以公正。留置送达是指对方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时,将法律文书留置给对方,由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中标明留置送达的原因、时间、地点并签字后生效。邮寄送达是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法律文书,邮局出示的签收回单日期即为生效日期。(二)送达法律文书必须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三)法律文书填写必须是钢笔或中性笔,使用碳素和蓝黑墨水,书写工整、规范、严禁笔误。(四)送达回证必须由工作人员带回妥为保管,作为文书已送达生效的证明。(五)正式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必须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六)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