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中心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中心咨询、办理缴存、提取登记或贷款申请等事项,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本中心对外办理事项的办结时限,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本着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四、各科室、管理部均适用本制度。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本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及监督检查,中心党组决定本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追究。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六、各业务科室和管理部应当编制本部门《科室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机构、办理事项、岗位责任、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七、各科室、管理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八、各科室、管理部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承诺时限,向服务对象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各科室、管理部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之间、管理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九、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科室之间、管理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十、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科室、管理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并出具书面凭证。

十一、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科室、管理部应当填写《中心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科室、部向主管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十二、中心纪检监察对进入本中心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设立投诉窗口,方便服务对象投诉。纪检监察室负责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的预警、督办,每季度或者半年对各科室、管理部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科室和个人,向中心党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十三、列入本中心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科室、(部),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时间,综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十四、因各科室、管理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十五、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各科室、管理部告知的时间到各科室、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各科室、管理部按期办结。

十六、各科室、管理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各科室、管理部超时办结的,有权向中心纪检监察室投诉。

十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本制度由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