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 2018126号),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漯政20204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提取对象

未配备电梯的既有住宅小区,存在个人分摊费用支出的,房产所有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账户未被依法冻结等限制的。

三、提取金额

房产所有人及配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分摊费用的总额。

四、提取材料

1. 提取人的有效身份证、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2. 个人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的发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批复、工程决算证明、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明细表、备案的电梯竣工验收报告。

、提取时限

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