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答第3期: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需要公证书?

   

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需要公证书?

在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的时候,很多家属一听说要提交有关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尤其是公证文书时,就觉得很麻烦,甚至认为是公积金中心故意刁难,为什么不能直接提取公积金余额呢?就此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属于个人所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账户余额属于遗产,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实践中,经常出现死亡职工家属持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继承人身份证明要求提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余额,但经工作人员核实,上述证明有隐瞒合法继承人身份现象,有的合法继承人还健在,但证明文件证明其已死亡,有的存在多个继承人,但证明文件证明仅有一个继承人,显然是虚假证明,其后果势必会产生继承人之间的家庭财产纠纷,甚至酿成诉讼,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那么,谁是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积金中心又如何判断呢?

公积金中心不是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定的职能机构,无法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做出准确判断,这就需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足以证明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其中最能证明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就是公证书。公证书由公证机构出具。因此,为保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纠纷,在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时,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的公证文书及其他有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