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漯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公积金〔20233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漯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经研究,现将《漯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2日        

 

漯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解决职工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问题,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漯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含异地缴存职工),向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二)已办理的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期以上的;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房产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只可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配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居住权和其他抵押事项的房产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位及以上整数);

(二)贷款期限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且商业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抵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未设立居住权且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商业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商业贷款,并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第四章 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三)商业贷款所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发票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房产查档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加盖不动产部门印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五)《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连续正常还款记录、截至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并同商业银行签订《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

(二)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三)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超过2个工作日仍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抵押手续退回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需按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五)公积金贷款发放

1.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商业贷款结清日期。

2.借款人在约定日期到原商业贷款银行银行通知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将借款人的贷款款项转至《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并定期向商业银行出具公积金贷款放款凭证。

    3.商业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自筹差额资金抵冲并结清商业贷款,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开始履行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借款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差额部分结清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撤销该笔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六)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当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结清商业贷款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将已注销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个人2个月内自行结清商业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且不得高于最后一笔结清贷款余额申请条件、期限和利率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高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开始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积金中心有关政策执行,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