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公积金〔2021〕3号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部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经研究,就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办理通知如下:
一、提取业务
(一) 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停止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业务办理。
(三)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须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业务
(一)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结婚的,其配偶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其还款义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免除。
(二) 购买二手住房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一手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以下房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1、土地未分割且土地已抵押的;
2、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自建住房(独家院);
3、房屋用途为非住房的;
4、房产已抵押的。
(四)以下住房抵押率为70%:
1、所购住房为划拨土地,但有文件规定该土地属于个人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的;
2、用其他住房做抵押且土地性质为出让的。
(五)以下住房抵押率为50%:
1、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
2、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
3、所购住房存在占压其他土地情况的;
4、无土地信息或土地未分割的。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月21日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