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的补充意见
漯公管〔2015〕4号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省政府豫政办〔2015〕48号文件,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漯公管﹝2015﹞1号、漯公管﹝2015﹞2号文件进行以下补充调整:
一、延长还贷年限。还贷年限由原来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调整为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可同时提取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的总额。
三、提取购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的,除需提供提取公积金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及身份证。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