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异地贷款业务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15年以来,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累计为3271户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贷款,金额84334.9万元,有力支持了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为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规范异地贷款业务有关问题。

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要求其为我市户口。即无论本地缴存职工还是外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外地缴存职工和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需要办理异地贷款的,可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出具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优化公积金政策是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次我市对异地贷款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既全面落实国家对异地贷款的要求,又切实加强公积金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结合自身公积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地施策,支持公积金更好服务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