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助力缴存人快速恢复工作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受新冠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含)以下的借款人,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向征信部门报送逾期记录。

二、对在本市租赁住房(不含公租房)支付租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月租金最高限额为1000元,且一次性可以申请提取一年的租赁费用总额。租赁本市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