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

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部:

为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办理,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贷款业务

(一)借款人征信审核标准

1. 以近24个月征信记录为准,借款人及配偶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存在逾期记录的,均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2. 以近24个月征信记录为准,借款人及配偶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5-6个月的逾期记录,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手续,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限。

3. 根据助学贷款使用及偿还的实际情况,借款人及配偶助学贷款发生逾期但已结清的,不列入个人信用状况审核范围。

4. 借款人及配偶任意一方银行征信报告显示呆账记录的,均不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及配偶,存在商业银行贷款或对外担保行为的,月还款能力按照(夫妻月工资基数之和-商贷或担保月还款额)/2进行计算。

(三)贷款担保方式及变更

1. 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自建房暂不允许抵押;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商品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2.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应以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且还款期间不得更换。如所购房屋无法抵押,可提供其他房产抵押或两名本市在职财政全供人员进行贷款保证。

3. 自然人保证更换为房屋抵押的,必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以其他房屋抵押的,更换时只能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4.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的,不再变更担保。

(四)以夫妻双方还款能力共同核算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离婚后,在原贷款余额低于借款人单方贷款额度的情况下,非主借款人一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离婚夫妻之间、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房产买卖方式过户的,购房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业务

(一)取消职工一年内仅可使用一套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符合下列规定办理:

1. 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提取,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表。

2.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应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后,职工当年方可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3. 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时,贷款档案资料显示夫妻关系证明的,不需再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 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单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前贷款余额。

(三)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又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所购买房屋产权为共有的,根据提取申请人的产权比例确定提取额度,不显示所占比例的,按人均购房金额确定提取额度。

(五)因调离、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提取申请书。

(六)购买二手房时,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