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属执法科室部。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中心对本单位执法科室部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检查;
(二)行政奖励;
(三)行政确认;
(四)行政处理;
(五)行政处罚;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公示的载体,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同时,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